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在我国法律中,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怎么样才算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呢?整理了以下内容,方便大家学习法律知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限制人身自由1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具有强制性的。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
1、不顾及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
2、使用强制性手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二、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
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每个人都拥有人身自由权,法律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限制人身自由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总结:怎样算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若违法以上法律,是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若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提出控告和检举。
限制人身自由3
任何人不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涉及到非法拘禁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一种治安处罚是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又必须需要处罚的,这时候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怎样算限制人身自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几个小时才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定义,就会受到处罚。
一、情形较轻: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后果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主动认识错误或经劝阻后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二、一般情形: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较重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