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时间:2024-02-27 23:39:35
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据了解,包括荷兰、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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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刘贵芳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一些住院患者遭受绝症折磨,渴望尽快了结痛苦。 她呼吁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长期以来,围绕安乐死的提议和讨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呼吁为安乐死立法。

刘贵芳解释, 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

刘贵芳说,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主动结束痛苦,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据了解,包括荷兰、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已将安乐死合法化。2021年3月18日,西班牙通过安乐死法规。这项法规规定,患有极为严重且无法治愈疾病,或因失去行动能力而造成持续且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民众可申请安乐死。申请者须自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得到医院批准后才可在医生监督下进行安乐死流程,申请者有权选择施行方式。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积极)安乐死,即医护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类被动(消极)安乐死,则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自行死亡。有医疗研究者表示,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或影视剧中是存在的,即“患绝症放弃治疗”。

“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都要经历癌痛。”全国人大代表李杰曾表达过类似观点。据媒体报道,他在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和马一德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马一德当时设想了增加关于安乐死的条文:“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

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6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李培根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刘贵芳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变成现实,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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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刘贵芳提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当前已有多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她建议我国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这件事情在国内又太过于复杂。

法律,伦理,道德…谁来监管?谁来决定?病情到了最后影响意识时如何认定有效性?

理想与现实之间终究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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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刘贵芳表示,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

“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当前已有多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她建议我国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安乐死这种说法其实源于古希腊人们对死亡的一种祝福,由中文翻译过来就是安乐死,实际上更直面的翻译是幸福的面对死亡。尤其是当面对绝症患者和癌症患者时,当他们承受巨大的痛苦,在古时就可能会根据患者的意愿来进行安乐死。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当中,只有6个国家拥有真正的安乐色相关的法律规定。安乐死是他在某种程度上尊重了患者的意愿,但因为这种事情还伴有风险,可能会让很多抱有不良想法的人趁虚而入,从而引起比较混乱的情况。所以安乐死在很多国家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宠物安乐死的说法。

安乐死能够让绝症患者有尊严地离开,为何中国不实行呢?答案很简单

1、道德方面

对于给患者进行安乐死的医生和相关人员来讲,他们需要承受巨大的道德压力,如果根据患者的意愿对患者进行安乐死,大患者的家属并不同意,这就极有可能造成两方的对立现象。

而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得出自己的判断,而且相关人员并不是患者本人,很有可能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带有自己的主观想法和主观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边缘。

2、社会舆论方面

中华民族是重情重义的一个民族,对于父母给自己带来的恩情来讲,即是家里的长辈患上了无法治愈的绝症,最终也会用尽自己的全力去救治抢救。在感情方面,人和人之间的交流跟互动,远远要比金钱重要的多。

如果而你尊重了父母的意愿,对父母进行了安乐死,但也会被社会上大部分人所不认可,容易出现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给安乐死患者的儿女造成巨大的心理影响。

3、社会方面

我国人口众多,人口接受大近两年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如果允许之前按老师在这方面,我国的相关技术跟规定还不完善,很容易出差错。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所以在社会层面来讲,不管是基础设施还是人口基数,我国最好都不要实行按乐视这种相关的规定。还是要关注大部分群体的社会生活,不能以小部分人的意愿去引发大多数人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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